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肇庆市高要区华一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高要区南岸南兴四路新星街口(旧汽车检测站内)的商铺第3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3MA4W9HUH98。

法定代表人:伍超敏。

被执行人:伍超敏,****年**月**日出生,男,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

审理经过

肇庆市高要区华一联贸易有限公司、伍超敏追缴诉讼费一案,鹤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784民初42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肇庆市高要区华一联贸易有限公司、伍超敏应向本院补缴受理费823.98元。因肇庆市高要区华一联贸易有限公司、伍超敏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移送强制执行,于2021年5月2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已轮候查封伍超敏名下粤H×××××号车辆档案,暂无法处置。伍超敏名下粤H×××××号车辆已注销无法查封。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现场调查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居住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粤0784执236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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