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人:叶千玮,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泽,上海瀛泰(舟山)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幼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公民身份号码XXX,系叶千玮母亲。
被申请人:康妹(曾用名:康时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申请人叶千玮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康妹名下的银行存款予以保全,保全金额2600000元。叶千玮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出具担保函为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叶千玮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函,其提出的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冻结康妹名下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一年,保全限额260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叶千玮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丁剑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祝祺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