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人民卫生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南里19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雪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晓丽,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安琪,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0号二层2011室。
法定代表人:王珂,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雪,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桥西区白鹿书苑,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经营者:赵海东。
审理经过原告人民卫生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民卫生出版社)与被告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口袋公司)、桥西区白鹿书苑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人民卫生出版社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晓丽、陈安琪,口袋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雪,桥西区白鹿书苑经营者赵海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人民卫生出版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口袋公司、桥西区白鹿书苑(以下合称时简称二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我社出版的教材《眼科学》(ISBN 9787117266673,以下简称涉案权利图书)著作权的行为,并销毁库存产品;2.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我社经济损失52 080元;3.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我社维权支出的律师费6000元、调查费2000元、公证费2000元、购买费用22元,合计10 022元。事实与理由:我社成立于1953年,现已发展成为涵盖医药教材、学术专著、科普图书、期刊、外文图书、数字新媒、多元产业为一体的国内领先、国际上有重要影响力的医药卫生出版传媒企业。我社享有涉案权利图书专有出版权,并有权以自己名义进行维权。2020年5月,我社发现,桥西区白鹿书苑在口袋公司经营的微店平台中销售侵权盗版图书,侵害了我公司的专有出版权。同时我社还发现桥西区白鹿书苑除了通过微店平台销售侵权盗版图书外,还通过朋友圈及其实体书店对外销售侵权盗版图书。桥西区白鹿书苑销售盗版图书行为给我社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故我社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口袋公司辩称,我公司仅系电商平台经营者,不是涉嫌侵权图书销售者,不应当承担销售者的侵权责任,在人民卫生出版社未通知的情况下,要求我公司承担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经核实涉嫌侵权图书已经在我公司的电子商务平台下架,我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
桥西区白鹿书苑辩称,我书苑销售的图书系从学生手里收上来的,销售的图书系盗版图书,我书苑认可。但是我书苑销售的数量并不多,只有十几本,人民卫生出版社索赔金额过高。另外,我书苑在2021年6月7日收到的本案起诉状,人民卫生出版社通过加我书苑员工微信购买涉案图书系在2021年6月4日,我书苑实际上在接到法院电话后即告知员工停止销售该批图书,系书苑对员工管理不善所致。
本院查明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8月,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发行了涉案权利图书,根据该图书封面署名记载,涉案权利图书版权页记载,涉案权利图书编者包括马翔、马景学、王宁利、王雨生、庄文娟、刘奕志、孙丰源、孙兴怀、杜利平、杨培增、张凤妍、范先群、赵晨、赵桂秋、赵堪兴、姚克、贾仁兵、原慧萍、徐国兴、黄挺、蒋沁、颜华、瞿佳。图书版权页记载ISBN 978-7-117-26667-3,字数651千字,定价88.00元,版次为1980年7月第1版,2018年8月第9版,2019年10月第9版第3次印刷(总第66次印刷)。
2018年7月到8月间,涉案权利图书的署名编者(委托人)均分别向杨倍增、范先群(受托人)出具《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人是涉案权利图书的创作者,委托人现授权受托人全权代理委托人处理作品的出版、许可、转让等事宜,受托人的代理权限包括但不限于:一、确定作品著作权的许可、转让;确定作品著作权许可、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期限及稿酬;确定作品著作权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并于人民卫生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或委托编写合同;二、确定作品的出版时间、样式、署名和稿酬;领取和分配作品全部稿酬;三、确定与作品的出版、许可、转让有关的其他事宜。委托人有权将前述代理权转授权给他人行使。委托人(含受托人转委托的他人)在授权范围内与人民卫生出版社签订的一切法律文书对委托人具有法律约束力。”2017年8月3日,杨倍增、范先群(乙方)作为受托人接受人民卫生出版社(甲方)委托负责编写涉案权利图书,约定“本教材的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修订权、翻译权、修改权、汇编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归甲方所有。”
域名为weidian.com的微店网系口袋公司运营,桥西区白鹿书苑在该网站运营名为“博海文通图书工作室”的店铺,该店内销售有包含涉嫌侵权图书在内的图书商品,点击店内商品即可下单。2020年5月至7月期间,相关人员购买并取得包含涉嫌侵权图书在内的多套图书,其中涉嫌侵权图书及另案三册图书共计84元。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针对上述证据保全过程出具公证书。
经比对,正版图书封面带有防伪码标贴,涉嫌侵权图书封面并无该防伪标贴,图书封面和文字内容均一致。
2021年6月4日,人民卫生出版社委托代理人通过其微店店铺中展示的微信号×××,成功添加其为微信好友,该微信用户名称为“博海文通”。代理人通过与其对话方式再次购买了包括涉案涉嫌侵权图书在内的四册图书,支出购买费用82元。6月7日,对前述购买的商品包裹进行签收。拆封该两个快递包裹,到货商品为此前通过微信购买的《系统解剖学》《眼科学》《外科学》和《妇产科学》四本教材。上述教材封面无防伪标识。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对上述添加微信、微信沟通、签收快递、拆封查验及封存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出具公证书。
口袋公司提交《微店服务协议》及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一份,并提交涉案店铺经营主体备案信息,显示涉案店铺经营者为桥西区白鹿书苑,并附有该主体的营业执照。
另查,涉案店铺商品链接已经删除。
以上事实,有图书实物、委托编写合同、授权委托书、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公证书、网页打印件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涉案权利图书编者署名,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涉案权利图书系马翔等23位作者共同创作的合作作品。基于授权,杨倍增、范先群有权代理上述作者与人民卫生出版社签署委托编写合同。根据约定,人民卫生出版社享有涉案权利图书的著作权,故人民卫生出版社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根据在案证据、当事人陈述及当庭比对情况,可以认定公证购买的涉嫌侵权图书系盗版图书。桥西区白鹿书苑销售的盗版图书侵害了人民卫生出版社对涉案权利图书享有的发行权,其未提供合法来源,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对于桥西区白鹿书苑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具体金额,人民卫生出版社并未举证证明因涉案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以及侵权人因侵权行为的获利,对于其主张经济损失金额不予全额支持,本院将考虑涉案权利图书的受众群体、独创性程度、知名度、定价、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关于桥西区白鹿书苑主张的合理费用,本院将根据合理性及必要性酌情予以确定。
根据口袋公司提交的微店服务协议、经营者信息及涉案店铺的经营模式,可以认定口袋公司在本案中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口袋公司在接到本案诉讼材料后立即采取了删除侵权链接等措施,其对被诉侵权行为的发生并无过错,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故口袋公司不应就本案被诉侵权行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桥西区白鹿书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销售涉案盗版图书;
二、被告桥西区白鹿书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人民卫生出版社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000元;
三、被告桥西区白鹿书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人民卫生出版社有限公司维权合理开支2000元;
四、驳回原告人民卫生出版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6元,由原告人民卫生出版社有限公司负担76元,被告桥西区白鹿书苑负担6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人员审 判 员 裘 晖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
审判辅助人员法 官 助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