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闫松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芳草湖路北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超,新疆众志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新疆牧圣畜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枣园105团果园住宅区11栋30号。
法定代表人:印翔,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雷,男,该公司职员。
审理经过 原告闫松亮与被告新疆牧圣畜牧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原告闫松亮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闫松亮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闫松亮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闫松亮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