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初俊仿,女,汉族,住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
原告:初俊萍,女,汉族,住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立华,吉林国然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辽源市园林管理中心。所在地:辽源市。
法定代表人:初晓光,系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精华,吉林达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芳,系该中心副主任。
审理经过 原告初俊仿、初俊萍与被告辽源市园林管理中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原告初俊仿、初俊萍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初俊仿、初俊萍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初俊仿、初俊萍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08元,减半收取计6154元,由初俊仿、初俊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