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邵林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恩祥,宁阳民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代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 被告:王恩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邵林英诉被告刘代柱、王恩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邵林英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邵林英撤诉。 案件受理费15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晴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