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会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望花区。
被执行人薛喜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县。
被执行人辽阳科添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辽阳县柳壕镇河套村。
法定代表人薛喜刚,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会艳与被执行人薛喜刚、辽阳科添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6月4日作出(2020)辽0404民初77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薛喜刚、辽阳科添印染有限公司欠申请人李会艳货款及利息800000元,于2021年1月31日前偿还申请人李会艳500000元,如不能按期偿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人李会艳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18元,减半收取5259元,由被执行人薛喜刚、辽阳科添印染有限公司承担。因被执行人在指定日期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2月24日到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对被执行人薛喜刚名下相关银行账号及财付通支付账号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如申请执行人欲对上述账号进行续冻,需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到本院书面申请续冻,如申请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到本院书面申请续冻,致使上述账户解冻的,由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除上述财产线索外,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如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可另行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辽0404民初7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