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席海廷,男,1980年出生,汉族,住阳泉市矿区。

被告:付娟,女,住阳泉市。

审理经过 原告席海廷与被告付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席海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元及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21年6月2日,被告以其母亲生病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元整,原告于当日向被告微信转账5000元整。被告在与原告的微信聊天记录中也明确承认了存在向原告借款5000元的事实。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至今分毫未还,故原告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原告所提供的被告付娟的住址信息无法通知被告付娟应诉,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付娟的送达地址,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确切住址属被告不明确的情形,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原告席海廷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侯丽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郑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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