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区子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长洲区。

委托代理人:谭永德、谭海玲,均为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黄伟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区子丹与被执行人黄伟军仲裁一案,梧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梧仲裁字第9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不动产登记等信息。经查,被执行人黄伟军名下的位于广州市海珠区的房产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5执保1246号、(2017)粤0105财保493号首先查封,后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将上述房产移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4执14470号案执行,本案依法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发函参与分配。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本案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院(2020)粤01执563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邹利纯

审判员  冯匡华

审判员  李小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林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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