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春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执行人:新疆长盈盛世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天津南路196号银座中心一幢一单元11层1101号。    

法定代表人:赵晓军,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张春生与新疆长盈盛世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机动车登记信息、银行存款、证券、投资等财产线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25日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发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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