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东营区盛华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菏泽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502MA3F25JNXY。 经营者:韩立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东营区盛华建筑设备租赁站业主,住东营市东营区菏泽路中段。 被申请人:四川积木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簇桥中街171号附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MA61U6HK0Y。 法定代表人:伏得贵,总经理。 被申请人:杜多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东营区盛华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申请人四川积木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塞音吉亚、杜多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东营区盛华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积木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杜多义银行存款1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青岛洪丰诉讼担保有限公司向我院出具保单保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营区盛华建筑设备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积木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杜多义银行存款1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查封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其他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周忠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