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扎赉特旗音德尔镇白音花嘎查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吴某。
被告:刘某,住内蒙古自治区。
审理经过 原告扎赉特旗音德尔镇白音花嘎查委员会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2021年4月15日,原告扎赉特旗音德尔镇白音花嘎查委员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扎赉特旗音德尔镇白音花嘎查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扎赉特旗音德尔镇白音花嘎查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15元,减半收取计2607.50元,由原告扎赉特旗音德尔镇白音花嘎查委员会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洪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红 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