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清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瑶,浙江无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妙秋,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吴剑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吴景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审理经过 原告马清杨为与被告李妙秋、吴剑波、吴景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清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瑶、被告吴景阳到庭参加了庭审,被告李妙秋、吴剑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马清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在遗产范围内清偿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利息48000元(其中10000元自2009年12月28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到2019年12月27日,另30000元自2010年7月8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7月7日,此后利息均按月利率1%计付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9年12月28日,吴启伟向原告马清杨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向马清杨借现金壹万元整,月利壹分计息。2010年7月8日,吴启伟向再次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向马清杨借现金叁万元整,月利按壹分计息。上述款项,原告均以现金交付给吴启伟。2017年11月22日,吴启伟死亡,被告吴剑波、吴景阳系吴启伟之子,被告李妙秋与吴启伟于1998年4月6日登记结婚,三被告均系吴启伟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申请书、借条、户籍证明及原、被告的一致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吴启伟向马清杨借款并出具借条,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吴启伟应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现吴启伟已经死亡,作为吴启伟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被告李妙秋、吴剑波、吴景阳依法应在继承吴启伟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上述债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李妙秋、吴剑波、吴景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继承吴启伟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尚欠原告马清杨的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10000元自2009年12月28日起,另30000元自2010年7月8日起,均按月利率1%计付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计1000元,由被告李妙秋、吴剑波、吴景阳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郭智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 杜 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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