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大余xx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法定代表人:刘松柏。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传洋,大余县南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昌红,江西启光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惠州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平潭镇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审理经过
原告大余xx公司与被告惠州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原告大余xx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大余xx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大余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9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大余xx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