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礼元,女。
被执行人李其川,男。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陈礼元与被执行人李其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8)川1723民初1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李其川在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孙俊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丁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