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陈文波,男,1976年8月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被申请人:卢立军,男,1985年5月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陈文波与被申请人卢立军财产保全一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被申请人卢立军于2022年1月30日前支付申请人劳务费28,000元,并用其名下×××号皮卡车一辆提供担保。经审查认为,为便于本案件执行,本院作出的(2021)新4322民初1112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卢立军名下所有的×××号皮卡车一辆,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付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