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坊子区支行,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凤凰大街168号
法定代表人:刘炳煜,职务:行长。
被申请人:王鸢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坊子区。
被申请人:刘兆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坊子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坊子区支行与被申请人王鸢飞、刘兆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坊子区支行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坊子区支行以该行资信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坊子区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75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负责保管)。
案件申请费1895元,由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坊子区支行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