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曹健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景德镇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8日作出(2008)珠刑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曹健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8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1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5日作出(2012)景刑执字第89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于2016年4月11日作出(2016)赣02刑更21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于2018年2月12日作出(2018)赣02刑更9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于2019年11月25日作出(2019)赣02刑更109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江西省景德镇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21年8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1年9月3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曹健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2019年9月至2021年6月获得监狱考核表扬四个。另查明,该犯系因抢劫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同时系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狱内年消费金额较高,本次减刑部分履行了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原生效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委托江西省景德镇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曹健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该犯具有法定从严情形,故减刑幅度从严掌握。检察机关出具“罪犯曹健春,该犯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且系数罪并罚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情形,建议对其减刑幅度从严;另外建议此次履行适当财产性判项,否则建议进一步从严减刑幅度”的检察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罪犯曹健春可提请减刑7个月,江西省景德镇监狱从严报请减刑6个月,江西省景德镇监狱已缩减的减刑幅度,本院不再重复缩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曹健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1月25日起至2021年12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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