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邵成德,男,****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泌阳县。
被告:石成甫,男,1956年11月2日,住河南省泌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成德与被告石成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成德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邵成德申请撤回对被告石成甫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邵成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元,减半收取计28元,由原告邵成德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