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洪卫,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
被告:鞠东洋,男,汉族,住营口市鲅鱼圈区,鲅鱼圈区帝景豪园森洋装饰。
审理经过
原告洪卫与被告鞠东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洪卫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