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山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1,出生于山阴县,公民身份号码×××,中共党员,山阴县贺庄石料厂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山阴县,现住山阴县。2019年5月29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山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山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山阴县人民检察院以山检一部刑诉〔2020〕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1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郭秀荣、马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山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上世纪80年代开始,被告人高某1未办理用地手续,注册成立了“猴儿嘴山石料厂”,在山阴县贺庄村村北林地开采石头,后因未年检而被注销,仍继续开采石头买卖,被称作贺庄石料厂。2016年10月28日,山西松蓝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松蓝公司”)注册成立,2017年1月15日被告人高某1与松蓝公司合作,为其提供石头原料,松蓝公司授权委托高某1对贺庄石料厂的全面工作进行管理,行使贺庄石料厂主要负责人的权力,包括生产、销售、对外公共关系协调等一切事宜。被告人高进枝将开采出的石料卖给松蓝公司,直到2018年10月份被迫停产。2019年6月,经朔州市三北农林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鉴定,贺庄石料厂非法占用农用地共计16.2569公顷。

审查期间高进枝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认同公诉机关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0的量刑建议。被告人高进枝当庭自愿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上世纪80年代开始,被告人高某1未办理用地手续,注册成立了“猴儿嘴山石料厂”,在山阴县贺庄村村北林地开采石头,后因未年检而被注销,仍继续开采石头买卖,被称作贺庄石料厂。2016年10月28日,山西松蓝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松蓝公司”)注册成立,2017年1月15日被告人高某1与松蓝公司合作,为其提供石头原料,松蓝公司授权委托高某1对贺庄石料厂的全面工作进行管理,行使贺庄石料厂主要负责人的权力,包括生产、销售、对外公共关系协调等一切事宜。被告人高某1将开采出的石料卖给松蓝公司,直到2018年10月份被迫停产。2019年6月,经朔州市三北农林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鉴定,贺庄石料厂非法占用农用地共计16.2569公顷。

2019年5月29日被告人高某1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山阴县林业局组织人员现场查看山西松蓝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对高进枝所毁坏的林地,部分栽植林木。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表,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证人郝某、高某2、毕某、卢某、朱某、高某3、高某1、白某、张某、高某4的证言,现场勘验鉴定书、现场勘查位置示意图、地形图、关于山西松蓝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占用林地案初查报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山西松蓝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对高进枝委托负责管理的证明及山西松蓝[2017]3号授权委托书、山阴县山住建(规)字[2017]18号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文件、第二批次部分国有建设用地公开出让宗地情况表、单据粘贴单、中国建设银行税收完税证明、坏林举报、投诉材料、报案材料、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山阴县北周庄镇贺庄村林地被毁坏现场勘查鉴定报告及小班统计表、中共山西省委晋发[2017]25号文件、山阴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7期、11期、山阴县发展和改革局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山发备字[2017]10号、41号、朔州市人民政府朔政函[2017]58号、山阴县环境保护局山环审[2017]38号、61号、北周庄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06-2020)(局部)、关于“山西松蓝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非法占用林地案”中被毁林地亩数的说明、山西松蓝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毁坏林地现场勘查鉴定报告及小班统计表、现场勘查位置示意图、地形图、山阴县林保系统相关小班影像图、补充证据函及回复、山西松蓝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贺庄)毁坏林地未恢复现场照片、山西松蓝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对高进枝毁坏的林地全部进行了植被恢复的证明、情况说明及照片、现场勘验鉴定书、关于山西松蓝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占用林地案初查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1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开垦16.2569公顷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非法占用无作物林地用于采石,主观恶性较小,被告人主动投案,在审查起诉期间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系老年人,可从轻处罚;司法机关对被告人高进枝的社区影响进行调查,未发现有不适合社区矫正的情形,综合考虑被告人高进枝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判处缓刑不致于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山阴县人民检察院对高进枝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高进枝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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