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志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安阳县。 被执行人:乔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 被执行人:安阳市三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外环十里铺。组织机构代码:67672901-0。 法定代表人:乔婕,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慧与被执行人乔婕、安阳市三元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北民二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乔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志林借款人民币70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乔婕银行仅有零星存款,上述存款不足以偿还,暂不采取强制措施。 2、查明被执行人乔婕名下安阳市文峰区弦歌大道468号华强城1.1期18号楼4层01室房产一套,上述房产已经查封并进行拍卖,因拍卖程序已暂停,房产暂无法处置。 三、通过实地走访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乔婕、安阳市三元科技有限公司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王志林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郭晓军 审判员  刘庆生 审判员  郭振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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