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宋某,住定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甘肃良友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昆仑大街75号。        

法定代表人:蓝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十一采油厂,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世纪大道。        

负责人:张某,该厂负责人。        

审理经过

原告宋某与被告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十一采油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宋某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宋某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443元,减半收取计1222元,由原告宋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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