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金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山西槐丰包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东雷。 被执行人:张东雷,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李金刚与山西槐丰包装有限公司、张东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山西槐丰包装有限公司。位于洪洞县秦壁村工业园区的土地使用权暂不具备处置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杨青峰 审判员 薛德强 审判员 梁太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国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