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北路泽金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威县经济开发区内银海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未立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毅,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成都毛球中合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199号3栋29层2905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四川毛球数据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向章德)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叶茂,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谭曲,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被告:李志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大同市人,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李毅,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北路泽金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毛球中合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审被告李志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川3422民初2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北路泽金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以“其对投入到案涉非合法建筑中的损失另行主张权利”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北路泽金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河北路泽金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461.00元,减半收取10230.50元,由上诉人河北路泽金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人员 审判长 袁 荃

审判员 邱红莲

审判员 马 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向唯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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