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冯永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鸡西市城子河区。
审理经过
冯永江罚金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据已生效的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2020)黑0306刑初67号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该判决书内容:判处冯永江罚金一万元。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冯永江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立即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2021年3月2日二次线上查询除被执行人冯永江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40元外未发现大额银行存款,上述存款已扣划并上缴国库。于2021年2月线下查询被执行人冯永江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屋产权、车辆、证券、住房公积金,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鉴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冯永江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冯永江现在监狱服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1)黑0306执75号执行案件中对冯永江的罚金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