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要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被执行人:秦少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被执行人:张彦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要锋与被执行人秦少波、张彦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185民初11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调解:一、被执行人秦少波认可欠申请执行人王要锋借款35000元,被执行人秦少波承诺自2021年3月份开始,每三个月偿还一次,于第三个月的24日还款5000元,以此类推,直至款项偿还完毕;二、被执行人张彦飞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6月16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2021年6月16日、2021年7月29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二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21年8月18日,因受疫情影响,通过电话调查的方式向二被执行人住所地村委会、申请执执行人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1年6月28日,向登封市不动产、公积金部门调查二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2021年6月16日,本院依法向二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六、2021年8月18日,对二被执行人采取了拘留的强制措施,因未找到被执行人拘留未实际实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二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有权委托律师申请律师调查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35000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金额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二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豫0185执207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二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二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