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对上诉人刘长军与被上诉人肖加才、周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湘09民终264号民事判决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1)湘09民终264号民事判决第七页倒数第五行中“三、驳回刘长军、周小军的其他诉讼请求”补正为“三、驳回肖加才、周小军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