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利民,住吉林省靖宇县。         被告:于惠梅,住吉林省靖宇县。        

审理经过

徐利民与于惠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徐利民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徐利民撤诉。         案件受理费540.53元,减半收取计270.27元由徐利民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仲婷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金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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