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利民,住吉林省靖宇县。 被告:于惠梅,住吉林省靖宇县。
审理经过
徐利民与于惠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徐利民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徐利民撤诉。 案件受理费540.53元,减半收取计270.27元由徐利民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仲婷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金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