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供销集团(宁波)海洋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象山县丹**街道丹阳路**号财富中心**室。
法定代表人:张金诚,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富邦航运(深圳)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镇明路**号中信银行大厦**室iv>
负责人:江静伟。
被告:全能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CompleteCarriers,LL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佐治亚州奥尔巴尼湖滨公园环路**号rkDriveAlbany,Georgia,USA)。
第三人:现代商船(中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区昌乐路**号**物流大厦**楼**室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梁东郁。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全忠,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兵,上海瀛泰(宁波)律师事务所 律师。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供销集团(宁波)海洋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富邦航运(深圳)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全能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现代商船(中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中国供销集团(宁波)海洋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以两被告与其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供销集团(宁波)海洋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中国供销集团(宁波)海洋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223元,减半收取计13611.5元,由原告中国供销集团(宁波)海洋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胡建新
代理审判员 童 凯
代理审判员 吕辉志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 记员 郑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