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200号14楼1409-14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574007652。
法定代表人田红艳,总经理。
被执行人:吴荣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602民初234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荣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生效文书确认:一、由被执行人吴荣平向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7425.4元、利息35841.01元、滞纳费11553.68元(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9年2月1日起计算至2021年1月27日止)、此后利息滞纳金13350.18元(按年利率24%的标准暂计算至2021年8月5日止)、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41.87元(从2021年7月16日暂计算至2021年8月5日止);二、由被执行人吴荣平承担案件受理费1729元、律师费2148元、执行费2280.46元;以上费用共计174869.6元。因被执行人吴荣平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荣平银行存款174869.6元,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收入款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账户,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动产、不动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