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六枝特区。 被告:贵州东方神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枝特区人民路1号(夜郎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3683970822D。 法定代表人:李文武,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青,系贵州秋硕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910140373。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会利,系贵州秋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实习证号23082005110051。
审理经过
原告张亮诉与被告贵州东方神威科技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96元(已按减半收取),由原告张亮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邹 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程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