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国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耀文,山东鑫大公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德州博瀚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宋官屯街道办事处艾得工业园沿街综合楼东区1号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MA3DJYUHOU。 法定代表人:李世亭,执行董事。 被告:李世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被告:彭艳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被告:张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被告:李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法定代理人:张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李某1之母。 被告:李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法定代理人:张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李某2之母。 (以上六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志超,北京市京师(德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李国剑与被告德州博瀚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世亭、彭艳霞、张某、李某1、李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耀文,被告德州博瀚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世亭、彭艳霞、张某、李某1、李某2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志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国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3333.33元及利息和违约金。二、诉讼费用、律师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4月10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德州博瀚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9年4月10日至2020年1月10日,月息为2%,利息支付时间为2020年1月1日,如逾期支付本息,应按违约本息总额的的日3%支付违约金,并约定由李春来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20年4月9日,原告通过刘文月以转账方式向被告德州博瀚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20万元借款,被告德州博瀚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了收条,借款到期后,被告仅偿还了本金136666.67元,剩余本金63333.33元及利息至今未予偿还;被告德州博瀚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系被告李春来一人独资成立,2021年1月6日,被告李春来因交通事故身亡,被告李世亭、彭艳霞、张某、李某1、李某2系被告李春来的继承人,应当在继承李春来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故原告起诉,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德州博瀚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辩称:答辩人对李国剑所诉债务真实性无法确定,公司一直由李春来实际控制,公司的生产经营、款项进出等所有事务均由李春来一手经办,李春来过世后,至今未能找到公司印章、财务凭证等资料,对该笔债务的真实性无法核实,且李国剑所称款项往来情况不符合一般民间借贷资金往来的特征,故应驳回李国剑的诉讼请求。 被告李世亭辩称:一、答辩人对该笔债务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公司印章长期处于失控状态,无法核实该笔债务的真实性,李春来过世后,一直未能找到公司印章、财务凭证等资料,答辩人2021年3月8日将原印章登报声明挂失,借款合同中“李春来”签字是否是李春来本人书写无法核实。二、答辩人只是挂名法人和显名股东,从未参与和过问公司的生产经营,答辩人从未在公司经营中获利,与公司也无任何账目往来,即便存在债务,答辩人也不应当承担责任。三、李春来未留下任何遗产,其名下无不动产,银行账户余额仅为7.11元,答辩人未继承任何遗产,即便债务真实存在,答辩人也不应当承担责任。 答辩人彭艳霞辩称:答辩人与李世亭于2014年9月22日登记结婚,李春来与张某于2009年登记结婚,双方并未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答辩人并非李春来的法定继承人,无论李春来债务是否真实存在,答辩人均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被告张某、李某1、李某2辩称:答辩人不应承担任何还款责任,李春来过世后,并未留下任何遗产,答辩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应当驳回原告诉请。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分别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附卷佐证。 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以下事实: 一、2019年4月10日,甲方(出借人)李国剑与乙方(借款人)德州博瀚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丙方(担保人)李春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乙方向甲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9年4月10日至2020年1月10日,月息2%,利息支付时间为2020年1月1日,如逾期支付本息,应按违约本息总额的日3%支付违约金,并应承担甲方为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合同约定丙方自愿向甲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违约金及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2019年4月8日,李艳霞向刘文月转账20万元;同日,刘文月向被告德州博瀚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主张25万元;2019年4月9日,李国剑向刘文月主张20万元;2019年4月10日,刘文月向被告德州博瀚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转账35万元。以上李艳霞、刘文月、李国剑共向被告德州博瀚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转账合计60万元。 三、2019年4月10日,上述借款合同签订当日,被告德州博瀚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李国剑出具“今收到李国剑转账贰拾万元整”的收到条,该收到条加盖被告公司印章,并由担保人李春来签字加按手印确认。 四、2020年1月22日,李春来通过刘晓银行卡向刘文月转账20万元,同日,刘文月向李艳霞转账68000元,向李国剑转账58000元;2020年7月7日,李春来通过李春震向刘文月转账1万元+3万元+1万元,同日,李春来通过微信分别向李艳霞、李国剑各转账16700元;2020年7月16日,李春来通过李春震向刘文月转账5万元+5万元+5万元;2020年7月25日,刘文月向李艳霞转账5万元,向李国剑转账5万元。以上李春来共计向李艳霞、刘文月、李国剑转账41万元,尚余借款本金19万元至今未予偿还,现尚欠李艳霞、刘文月、李国剑三出借人人均本金63333.33元。 五、2021年1月6日,李春来因交通事故身亡;被告李世亭系李春来之父,被告彭艳霞与被告李世亭于2014年9月22日登记结婚,为李春来之继母,被告张某系李春来之妻,被告李某1、李某2系李春来之子。被告德州博瀚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设立,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企业性质为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兼唯一股东为被告李世亭。 六、庭审过程中,原告未提出证据证明李春来的财产状况,被告提交的德州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载明:李春来名下无不动产登记,李春来名下银行存款为7.11元;被告方所提交的中国农业银行、德州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流水,显示被告李世亭与德州博瀚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资金往来;另,原告因本案支出律师费25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李国剑与被告德州博瀚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及担保人李春来之间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借贷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背法律强制或禁止性规定,且涉案借款已经实际履行,故应依法认定上述借贷合同为有效合同。被告德州博瀚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借款到期后,至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63333.33元,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现起诉要求还本付息并支付违约金,原告请求符合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但利息及违约金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所规定的上限执行。 被告李世亭系被告德州博瀚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唯一股东,但李世亭与被告公司之间并不存在资金往来,故被告李世亭依法不应因其股东身份承担清偿责任;被告彭艳霞与李春来之间未形成抚养关系,依法不享有继承李春来遗产的权利,也依法不应就涉案借款承担清偿责任;被告李世亭、张某、李某1、李某2虽系李春来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但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并未提出证据证明李春来有遗产发生继承,故原告关于上述四被告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可待有证据后另行主张。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德州博瀚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国剑借款本金63333.33元、支付律师费2500元,并以63333.33元为本金,自2021年4月10日始,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原告至全部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李国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2元,由被告德州博瀚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义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泺璇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