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汕头市澄海区港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X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海松,广东腾翔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晓,广东腾翔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汕头市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X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本庆,广东公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鸿龙,广东公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汕头市澄海区港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汕头市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汕头市澄海区港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海松、余晓,被告汕头市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本庆、陈鸿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汕头市澄海区港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尚欠工程款23238932.69元及相关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2月8日计至工程款还清之日为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汕头市澄海区港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汕头市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别于2015年10月26日、2016年1月1日、2017年7月31日签订《潮州饶平.新港家园地下室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潮州饶平.新港家园上部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书》,约定被告将潮州市饶平县黄冈镇新港西路新港家园地下室工程施工、新港家园住宅小区上部主体工程及新港家园围墙、污水处理、地下室外道路(二灰碎石垫层、砼路面)、楼层住宅套内防水及燃气储气间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承建,上述合同对工程承包范围、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竣工验收、工程款结算、工程款支付等均进行了约定(具体内容详见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进行了施工,完成了合同所约定的施工承建义务,2018年2月8日饶平县黄冈镇新港家园住宅小区工程项目经双方当事人及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合格。新港家园住宅小区楼盘也己交付给被告公司进行销售。原告于2018年4月1日向被告送达了《新港家园地下室工程结算书》及相关结算资料,后根据被告的反馈意见,原告又于2018年6月20日向被告提供了新港家园地下室工程结算书补充资料,原告又于2019年1月12日再次向被告送达核减后的新港家园地下室工程结算书及工程结算定案书。原告也于2018年4月5日向被告送达了《新港家园上部主体工程结算书》及相关结算资料,后根据被告的反馈意见,原告又分别于2018年7月15日、2018年10月6日分别向被告提供了新港家园上部主体工程结算书补充资料。原告又于2018年11月21日再次向被告送达核减后的新港家园住宅小区上部主体工程结算书。另原告于2018年12月20日向被告送达了《新港家园围墙、污水处理、地下室外道路(二灰碎石垫层、砼路面)、楼层住宅套内防水及燃气储气间工程结算书》及相关结算资料。上述有关新港家园地下室的工程结算书及工程结算定案书以及新港家园住宅小区上部主体及围墙、污水处理等结算书送达给被告后,被告未在合同规定的90个工作日内提出答复或异议,视为被告默认原告送达的结算书的结算结果。上述新港家园地下室工程造价24545063.35元,被告己支付工程款21036476元,尚欠工程款3508587.35元;新港家园上部主体工程造价91219239.93元,被告己支付工程款73545000元,尚欠工程款17674239.63元;新港家园围墙、污水处理、地下室外道路(二灰碎石垫层、砼路面)、楼层住宅套内防水及燃气储气间工程造价5156105.71元,被告己支付工程款3100000元,尚欠工程款2056105.71元:综上,以上三个工程被告一共尚欠工程款23238932.69元至今未付还原告。经原告多次崔讨无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被告汕头市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答辩称,一、被答辩人诉请的答辩人欠付工程款金额违背双方合同约定,被答辩人的结算定案书未经双方确认无误后签署,其承包的工程尚未完成结算定案。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2015年10月26日、2016年1月1日、2017年7月31日分别签订《潮州饶平.新港家园地下室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潮州饶平.新港家园上部主体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书》,约定答辩人将潮州市饶平县黄冈镇新港西路新港家园地下室工程施工、新港家园住宅小区上部主体工程及新港家园围墙、污水处理、地下室外道路(二灰碎石垫层、石砼路面)、楼层住宅套内防水及燃气储气间工程发包给被答辩人施工承建,上述合同对工程承包范围、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竣工验收、工程款结算、工程款支付等均进行了约定。其中:

1、合同约定新港家园地下室工程项目包干总造价为23879332.69元,被答辩人诉称的新港家园地下室工程造价为24545063.35元,超出66.5万多元;2、合同约定新港家园上部主体工程项目包干总造价为90649220.00元,被答辩人诉称的新港家园上部主体工程造价为91219239.93元,超出57万多元;3、补充协议约定新港家园围墙、污水处理池、地下室外道路(二灰碎石垫层、石砼面)、楼层住宅套内防水及燃气储气间土建工程的的预算暂定造价为3871359.15元,并约定本工程以按实结算。被答辩人诉称的本工程造价为5156105.71元,超出128万多元。另根据上述合同第二部分专用条款第18.1条,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发包人送交的工程结算书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应经发包人核实,经双方确认无误后签署结算定案书,答辩人并未与被答辩人确认无误后签署结算定案书,因此被答辩人承包的工程尚未完成结算定案。二、被答辩人承包的上述工程尚未完成结算定案,上述工程的结算定案应通过竣工结算鉴定进行。因考虑被答辩人承包的上述所有工程竣工结算司法鉴定的工作量及费用成本问题,答辩人已仅请求法院指定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新港家园围墙、污水处理池、地下室外道路(二灰碎石垫层、砼路面)、楼层住宅套内防水及燃气储气间土建工程的施工承包(不包含围墙铁艺栏杆、门窗、给排水、电气安装及防雷,钢筋、外墙砖及瓷砖)”进行竣工结算鉴定,并在此请求法院根据该鉴定结果及核减比例,对新港家园地下室工程、上部主体工程超出包干总造价的、因图纸变更或图纸以外产生项目的工程款项结算作相应比例的调整。三、被答辩人诉称的答辩人已付工程款金额与答辩人的统计不符,有待双方进一步对账确认。被答辩人诉称新港家园地下室工程答辩人已支付工程款为21036476元,新港家园上部主体工程答辩人已支付工程款为73545000元,新港家园围墙、污水处理、地下室外道路(二灰碎石垫层、砼路面)、楼层住宅套内防水及燃气储气间工程答辩人已支付工程款为3100000元。但据答辩人统计,新港家园地下室工程答辩人己支付工程款为21039321元,新港家园上部主体工程答辩人已支付工程款为7438631l.83元,故被答辩人诉称的答辩人已付工程款金额与答辩人的统计不符,有待双方进一步对账确认。四、被答辩人承包的上述工程的保修期尚未届满,被答辩人未尽保修义务,被答辩人不得要求答辩人支付相应的工程保修金。根据上述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14(9)条的约定,新港家园地下室工程、上部主体工程的保修金为结算定案造价3%,保修期限为3年(从竣工验收之日起计);依补充协议的约定,新港家园围墙、污水处理、地下室外道路(二灰碎石垫层、砼路面)、楼层住宅套内防水及燃气储气间工程,预留工程竣工结算定案总造价5%的工程款作为质量保修金,竣工验收通过满1年后1个月内支付竣工结算定案总造价2.5%,不计利息;余下质量保修金在竣工验收通过满2年后l个月内一次性结清,不计利息。被答辩人承包的上述工程的保修期尚未届满,被答辩人却未尽保修义务,如有住户反映的房间飘窗墙身渗水、外墙渗水(墙身)、阳台外墙身渗水等问题,答辩人有联系被答辩人,但均未得到有效处理。正如被答辩人诉称,上述工程于2018年2月8日经双方当事人及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合格,至今上述工程的保修期尚未届满,故依合同约定被答辩人不得要求答辩人支付相应的工程保修金。五、被答辩人严重拖延时间竣工,其应依合同约定向答辩人承担违约责任,被答辩人依合同约定应向答辩人支付的违约金应在答辩人的欠付工程款中予以扣减。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2015年10月26日签订《潮州饶平.新港家园地下室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第三条合同工期,明确约定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95天,开工日期为2015年11月1日(以开工令为准),竣工日期为2016年2月4日(至地下室顶板浇筑完成)。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19.1条约定,承包人应严格按本合同约定的工期执行,若承包人如在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超前或拖延时间竣工的,则每天奖罚20000元。2016年1月1日签订的《潮州饶平.新港家园上部主体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第三条合同工期,明确约定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537天,开工日期为2016年1月1日,竣工日期为2017年6月21日。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19.1条约定,承包人应严格按本合同约定的工期执行,若承包人如在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超前或拖延时间竣工的,则每天奖罚5000元。但上述工程因被答辩人严重拖延时间竣工,至2018年2月8日方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其应依合同约定向答辩人承担违约责任,被答辩人依合同约定应向答辩人支付的违约金应在答辩人的欠付工程款中予以扣减。综上所述,被答辩人诉请的答辩人欠付工程款金额违背双方合同约定,被答辩人的结算定案书未经双方确认无误后签署,其承包的工程尚未完成结算定案;因被答辩人承包的上述工程尚未完成结算定案,上述工程的结算定案应通过竣工结算鉴定进行;被答辩人诉称的答辩人已付工程款金额与答辩人的统计不符,有待双方进一步对账确认;原告诉称收到被告工程款金额与被告提交的账务账目相比有几十万的差额,有待进一步核实;被答辩人承包的上述工程的保修期尚未届满,被答辩人未尽保修义务,被答辩人不得要求答辩人支付相应的工程保修金;被答辩人严重拖延时间竣工,其应依合同约定向答辩人承担违约责任,被答辩人依合同约定应向答辩人支付的违约金应在答辩人的欠付工程款中予以扣减。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5年10月26日、2016年1月1日、2017年7月31日,被告汕头市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汕头市澄海区港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别签订《潮州饶平.新港家园地下室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潮州饶平.新港家园上部主体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书》,约定汕头市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潮州市饶平县黄冈镇新港西路新港家园住宅小区地下室工程、新港家园住宅小区上部主体工程及上部主体围墙、污水处理池、地下室外道路(二灰碎石垫层、砼路面)、楼层住宅套内防水及燃气储气间土建工程的施工工程发包给汕头市澄海区港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承建,上述合同及补充协议对工程承包范围、承包方式、合同工期、工程质量标准、工程价款及付款方式、工程款结算等均进行了约定。关于合同工期,新港家园住宅小区地下室工程约定开工日期为2015年11月1日(以招标人开工令为准),竣工日期为2016年2月4日(以开工日期至地下室顶板浇筑完成);新港家园住宅小区上部主体工程约定的开工日期为2016年1月1日,竣工日期为2017年6月21日;《新港家园上部主体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补充合同《补充协议书》约定原告对新港家园上部主体围墙、污水处理池、地下室外道路(二灰碎石垫层、砼路面)、楼层住宅套内防水及燃气储气间土建工程进行施工,开工日期、竣工日期没有约定。关于合同价款,新港家园住宅小区地下室工程和上部主体工程项目合同价款约定采用固定总价(包干总造价)方式确定,地下室工程项目包干总价人民币23879332.69元,工程项目图纸变更或图纸以外产生项目按地下室预算书计价办法结算,下浮7.5%作为结算价,多增少退。上部主体工程项目包干总造价为人民币90649220元,图纸变更或图纸以外产生项目按新港家园小区上部一区工程预算书计价办法进行结算,下浮7.5%作为结算价,多增少退。上部主体围墙、污水处理池、地下室外道路(二灰碎石垫层、砼路面)、楼层住宅套内防水及燃气储气间土建工程的施工承包,根据《新港家园住宅小区围墙、污水处理池、地下室外道路(二灰碎石垫层、砼路面)、楼层住宅套内防水及燃气储气间工程预算书》,总造价下浮7.5%暂定为不含税人民币3871359.15元,结算方式为按实结算,按广东省2010年版建设工程相关专业定额及相关文件进行计价,总价下浮7.5%作为结算价。关于工程款支付方式及工程保修金,新港家园住宅小区地下室和上部主体工程双方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次月起一年内按每三个月一次支付至合同价款97%,付款方式:每三个月一次支付工程款=(合同价-已付工程款-合同价*3%保修金)/4(如果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半年内还未完成结算定案,则工程验收合格后第七个月起不再支付工程款直到完成工程结算定案)。工程结算定案后,可在结算定案三个月后开始按结算价支付至本工程结算定案总造价的97%,付款方式:每三个月一次支付工程款=(结算定案造价-已付工程款-结算造价*3%保修金)/未付款次数(每三个月一次)。工程保修金为结算定案造价3%,保修期限为3年(从竣工验收之日起计)。关于上部主体围墙、污水处理池、地下室外道路(二灰碎石垫层、砼路面)、楼层住宅套内防水及燃气储气间土建工程付款方式和保修金的约定,《补充协议书》约定工程验收并结算定案后14天内,工程款付至工程竣工结算定案总造价的95%;预留工程竣工结算定案总造价5%的工程款作为质量保修金。竣工验收通过满1年后1个月内支付汕头市澄海区港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竣工结算定案总造价2.5%,不计利息;余下质量保修金在竣工验收通过满2年后1个月内一次性结清,不计利息。关于竣工验收与结算的约定,双方合同约定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60日历天内向发包人送交工程结算书及完整结算资料(含完整无误的与现场一致的竣工图及其相关变更依据材料,相关电子文件;定额套价等需采用广联达系列软件),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工程结算书及完整结算资料后90个工作日内(如有补充资料以补齐日期算起)进行核实。如需修改的,提出修改意见,双方确认无误后签署结算定案书。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被告要求进行施工,新港家园住宅小区地下室工程于2015年11月9日根据被告工程开工令开工,2016年7月20日,广东省建东工程监理公司致汕头市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作联系单》,内容为:“地下室工程[D]-[J]轴之[D]-[F]轴于[D]-[9]轴至大门口部位地下室顶板于2016年7月17日浇筑完成。情况属实!”2017年1月22日,广东省建东工程监理公司致汕头市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作联系单》,内容为:“由于地下室工程及上部主体工程同一时段施工,考虑到现场场地限制及施工道路因素,为不影响上部主体工程施工进度,施工单位对地下室施工方案及进度计划进行重新调整,将地下室[D]-[J]轴之[D]-[F]轴于[D]-[9]轴至大门口部位留作施工道路之用,待地下室顶板龄期达到设计强度,进行补强作施工道路用,再开挖该板块施工段,施工工期延至2016年7月30日。同意按此计划实施!”2015年12月25日、2017年3月27日、2017年5月16日、2017年6月12日、2017年7月8日、2017年9月24日、2018年1月10日被告向原告发出《工程指令单》,因现场实际情况、使用功能需要、设计变更等原因多次要求原告对地下室进行图纸变更施工。新港家园住宅小区地下室工程于2017年1月16日完成竣工验收。新港家园住宅小区上部主体工程于2016年1月1日根据被告工程开工令开工,2016年5月12日、2016年6月28日、2016年7月9日、2017年1月14日、2017年3月27日被告向原告发出《工程指令单》要求原告进行图纸变更施工。2018年2月12日,广东省建东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致汕头市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作联系单》,内容为:“由于上部主体工程于2017年6月30日各分部工程全部完工,由于园区内其他配套工程未完善无法进行工程总验收,故工程上部主体验收日期延至2018年2月8日。情况属实!”新港家园住宅小区围墙、污水处理池于2017年8月10日根据被告工程开工令开工,2018年2月1日因规划验收需要,被告要求原告进行图纸变更施工。2018年11月3日,汕头市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部致汕头市澄海区港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作联系单》,内容为:“北侧围墙由于变压器迁徙原因,围墙土建部分全部完工日期延至2018年10月30日,情况属实!”新港家园住宅小区于2018年2月8日完成竣工验收。

另查明,2015年12月29日,汕头市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汕头市澄海区港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书》作为双方签订的《新港家园地下室工程承包合同》的补充合同,该协议书约定根据《新港家园地下室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汕头市澄海区港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汕头市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协商负责部分房源的销售,销售资金作为地下室部分工程款的支付,汕头市澄海区港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销售的房源为:新港家园1幢2006号房,2幢1904号房、2003号房、2004号房、2401号房,5幢2401号房,6幢1105号房,7幢604号房共8套。2016年1月1日,汕头市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汕头市澄海区港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书》作为双方签订的《新港家园上部主体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补充合同,该协议书约定根据《新港家园上部主体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汕头市澄海区港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汕头市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协商负责部分房源的销售,销售资金作为上部主体工程部分工程款的支付,汕头市澄海区港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销售的房源为:新港家园1幢2007号房,2幢2102号房,4幢1907号房、2007号房,5幢1904号房、2004号房,7幢905号房共7套房。截至2018年8月13日,原告汕头市澄海区港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到上述15套商品房房款8419000.2元。

2019年1月12日,被告向原告送达《新港家园地下室工程工程结算书》及《新港家园地下室工程工程结算定案书》,结算造价25165092.01元,结算核减造价620028.66元,结算审定造价24545063.35元。2018年11月21日,被告向原告送达《新港家园住宅小区上部主体工程工程结算书》,工程造价91219239.63元。2018年12月20日,被告向原告送达《新港家园新增工程-挡土围墙、污水处理池及瓶组气化间工程结算书》,工程造价5156105.71元。被告收到上述结算文书后均未予以答复。

又查明,本案诉讼期间,被告向本院提出书面鉴定申请,请求对新港家园围墙、污水处理池、地下室外道路(二灰碎石垫层、砼路面)、楼层住宅套内防水及燃气储气间土建工程的施工承包(不包含围墙铁艺栏杆、门窗、给排水、电气安装及防雷,钢筋、外墙砖及瓷砖)进行竣工结算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及核减比例,对新港家园地下室工程、上部主体工程超出包干总造价、因图纸变更或图纸以外产生项目的工程款项结算定案作相应比例的调整。本院经摇珠选定广东飞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为鉴定机构,并于2020年3月27日将工程造价鉴定受理函寄给汕头市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通知其缴交鉴定费,但其一直未缴纳,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再次通知汕头市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需于收到本院通知缴费的通知后十五日内缴交鉴定费,逾期不交视为撤回鉴定申请。汕头市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7日收到本院缴费通知后至今仍无缴费,视为撤回鉴定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争议焦点为:1、原告主张的欠付工程款金额是否违背双方合同约定?案涉工程是否已完成结算定案?2、被告已付工程款的金额是多少?3、案涉工程款的保修期是否已届满?原告是否可以请求被告支付相应的工程保修金?4、原告是否存在严重拖延时间竣工的行为?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5、原告主张的利息计算起止时间是否合适?

关于焦点1,关于涉案工程价款,新港家园住宅小区地下室工程和上部主体工程项目合同价款约定采用固定总价(包干总造价)方式确定,图纸变更或图纸以外产生项目按预算书计价办法结算,下浮7.5%作为结算价,多增少退。上部主体围墙、污水处理池、地下室外道路(二灰碎石垫层、砼路面)、楼层住宅套内防水及燃气储气间土建工程的施工承包结算方式为按实结算,按广东省2010年版建设工程相关专业定额及相关文件进行计价,总价下浮7.5%作为结算价。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潮州饶平.新港家园地下室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潮州饶平.新港家园上部主体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书》关于工程竣工结算的约定,合同约定:“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60日历天内向发包人送交工程结算书及完整结算资料(含完整无误的与现场一致的竣工图及其相关变更依据材料,相关电子文件;定额套价等需采用广联达系列软件),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工程结算书及完整结算资料后90个工作日内(如有补充资料以补齐日期算起)进行核实。如需修改的,提出修改意见,双方确认无误后签署结算定案书。”原告于2019年1月12日向被告送达核减后《新港家园地下室工程工程结算书》及《工程结算定案书》、于2018年11月21日向被告送达《新港家园住宅小区上部主体工程工程结算书》、于2018年12月20日《新港家园新增工程-挡土围墙、污水处理池及瓶组气化间工程结算书》后,被告在90个工作日内未就原告提交的结算文件予以答复,也没有提出修改意见,在本案诉讼期间,被告虽然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对新港家园围墙、污水处理池、地下室外道路(二灰碎石垫层、砼路面)、楼层住宅套内防水及燃气储气间土建工程的施工承包(不包含围墙铁艺栏杆、门窗、给排水、电气安装及防雷,钢筋、外墙砖及瓷砖)进行竣工结算鉴定以及根据鉴定结果及核减比例对新港家园地下室工程、上部主体工程超出包干总造价、因图纸变更或图纸以外产生项目的工程款项结算定案作相应比例的调整。但经本院通知其需于收到本院鉴定收费通知后十五日内缴交鉴定费,逾期不交视为撤回鉴定申请后,被告于2020年4月17日收到本院缴费通知后至今仍无缴费,视为撤回鉴定申请。且施工过程相关工程量也经《工程签证单》核对无误,被告亦未提出相反的证据证明原告的结算文件存在不合理的地方,因此,视为认可原告提交的结算文件,亦即被告认可原告提交的结算文件确认的工程款,双方视为完成涉案三个工程结算定案。根据《新港家园地下室工程工程结算书》及《新港家园地下室工程工程结算定案书》、《新港家园住宅小区上部主体工程工程结算书》、《新港家园新增工程-挡土围墙、污水处理池及瓶组气化间工程结算书》,新港家园地下室工程的工程造价为24545063.35元,上部主体工程的工程造价91219239.63元,上部主体围墙、污水处理池、地下室外道路(二灰碎石垫层、砼路面)、楼层住宅套内防水及燃气储气间土建工程的工程造价5156105.71元。

关于焦点2,新港家园住宅小区地下室工程项目原告主张被告已支付21036476元,被告抗辩已支付工程款21039321元,相差2845元,原告当庭表示可认可被告的主张,结合被告提供的付款明细表,被告抗辩已支付工程款21039321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新港家园住上部主体工程项目,截至2018年9月19日,抵减开票税费被告共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9745000元。关于以房抵款的问题,原告已收房款8419000.2元,扣除已抵地下室房款4222845元,原告所收房款剩余4196155.2元,该部分房款用于抵款上部主体工程款,被告共向原告支付上部主体工程款73941155.2元。原、被告双方对新港家园上部主体围墙、污水处理池、地下室外道路(二灰碎石垫层、砼路面)、楼层住宅套内防水及燃气储气间工程已支付款项3100000元无争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焦点3,关于新港家园住宅小区地下室工程及上部主体工程保修金的约定,合同约定工程保修金为结算定案造价3%,保修期限为3年(从竣工验收之日起计)。关于上部主体围墙、污水处理池、地下室外道路(二灰碎石垫层、砼路面)、楼层住宅套内防水及燃气储气间土建工程保修金的约定,《补充协议书》约定工程验收并结算定案后14天内,工程款付至工程竣工结算定案总造价的95%;预留工程竣工结算定案总造价5%的工程款作为质量保修金。竣工验收通过满1年后1个月内支付汕头市澄海区港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竣工结算定案总造价2.5%,不计利息;余下质量保修金在竣工验收通过满2年后1个月内一次性结清,不计利息。新港家园住宅小区地下室工程于2017年1月16日完成竣工验收,新港家园住宅小区于2018年2月8日完成竣工验收,因此,对于新港家园住宅小区地下室工程及上部主体围墙、污水处理池、地下室外道路(二灰碎石垫层、砼路面)、楼层住宅套内防水及燃气储气间土建工程原告可向被告主张工程保修金。新港家园上部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尚未满3年,原告可待时间届满后另行主张工程保修金。上部主体工程的工程造价91219239.63元,该部分保修金为2736577.19元(工程造价91219239.63元*3%)。

关于焦点4,《潮州饶平.新港家园地下室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潮州饶平.新港家园上部主体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虽然约定了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但在施工过程中,被告对部分设计进行了调整,并要求原告按照调整后的设计进行施工,原告按照被告要求进行图纸变更施工,施工延期原因是由于被告多次调整设计所致,且有被告及监理单位予以确认,原告并不存在严重拖延时间竣工的行为,因此,原告的行为并不构成违约。

关于焦点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原告于2019年1月12日向被告送达核减后《新港家园地下室工程工程结算书》及《工程结算定案书》、于2018年11月21日向被告送达《新港家园住宅小区上部主体工程工程结算书》、于2018年12月20日向被告送达《新港家园新增工程-挡土围墙、污水处理池及瓶组气化间工程结算书》后,被告在90个工作日内未就原告提交的结算文件予以答复,也没有提出修改意见,视为默认原告结算文件,双方自2019年4月13日视为完成新港家园住宅小区地下室工程的工程结算定案,自2019年2月20日视为完成新港家园住宅小区工程结算定案,自2019年3月21日视为完成新港家园住宅小区上部主体围墙、污水处理池、地下室外道路(二灰碎石垫层、砼路面)、楼层住宅套内防水及燃气储气间土建工程结算定案。新港家园住宅小区地下室工程的工程造价为24545063.35元,被告已付工程款支付工程款21039321元;上部主体工程的工程造价91219239.63元,被告已付工程款73941155.2元,该部分工程质量保修金为2736577.19元;上部主体围墙、污水处理池、地下室外道路(二灰碎石垫层、砼路面)、楼层住宅套内防水及燃气储气间土建工程的工程造价5156105.71元,被告已付工程款3100000元。根据双方合同关于地下室工程及上部主体工程款支付方式的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次月起一年内按每三个月一次支付至合同价款97%,付款方式:每三个月一次支付工程款=(合同价-已付工程款-合同价*3%保修金)/4(如果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半年内还未完成结算定案,则工程验收合格后第七个月起不再支付工程款直到完成工程结算定案)。工程结算定案后,可在结算定案三个月后开始按结算价支付至本工程结算定案总造价的97%,付款方式:每三个月一次支付工程款=(结算定案造价-已付工程款-结算造价*3%保修金)/未付款次数(每三个月一次)。”新港家园地下室工程的工程造价为24545063.35元,被告已付工程款支付工程款21039321元,尚欠原告工程款3505742.35元,自2019年4月13日完成结算定案后,应自2019年7月13日起每三个月一次按“(结算定案造价-已付工程款-结算造价*3%保修金)/未付款次数”付工程款,由于双方对未付款次数双方约定不明,参照双方就工程验收合格后付款方式中的付款次数即4次计算,按结算定案造价24545063.35元-已付工程款21039321元-24545063.35*3%保修金)/4的方式计算,被告应于2019年7月13日支付尚欠原告工程款692347.61元,其后每三个月支付工程款692347.61元,亦即2020年4月13日前支付完毕。对于原告主张的逾期还款利息,由于双方并无约定逾期利率,因此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4月1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由于新港家园住宅小区地下室工程于2017年1月16日完成竣工验收,合同约定工程保修金为结算定案造价3%,保修期限为3年(从竣工验收之日起计),因此被告应于2020年3月17日将该部分保修金736351.9元返还原告。该部分利息自2020年3月1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新港家园住宅小区上部主体工程的工程造价91219239.63元,被告已付工程款73941155.2元,该部分工程质量保修金为2736577.19元,保修期尚未届满3年,自2019年2月20日完成结算定案后,应自2019年5月20日起每三个月一次按“(结算定案造价-已付工程款-结算造价*3%保修金)/未付款次数”付工程款,由于该未付款次数双方约定不明,参照双方就工程验收合格后付款方式中的付款次数即4次计算,按结算定案造价91219239.63元-已付工程款73941155.2元-91219239.63*3%保修金)/4的方式计算,被告应于2019年5月20日支付尚欠原告工程款3635376.81元,其后每三个月支付工程款3635376.81元,亦即2020年5月20日前支付完毕。该部分利息自2020年5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根据《补充协议书》关于上部主体围墙、污水处理池、地下室外道路(二灰碎石垫层、砼路面)、楼层住宅套内防水及燃气储气间土建工程付款方式的约定:“工程验收并结算定案后14天内,工程款付至工程竣工结算定案总造价的95%;预留工程竣工结算定案总造价5%的工程款作为质量保修金。竣工验收通过满1年后1个月内支付汕头市澄海区港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竣工结算定案总造价2.5%,不计利息;余下质量保修金在竣工验收通过满2年后1个月内一次性结清,不计利息。”被告应自2019年3月21日完成上部主体围墙、污水处理池、地下室外道路(二灰碎石垫层、砼路面)、楼层住宅套内防水及燃气储气间土建工程结算定案后14天内即2019年4月4日前应将工程款付至竣工结算定案总造价的95%,即4898300.42元,2019年3月8日前应付款128902.64元,2020年3月8日前应付款128902.64元。被告已支付工程款3100000元,尚欠原告上部主体围墙、污水处理池、地下室外道路(二灰碎石垫层、砼路面)、楼层住宅套内防水及燃气储气间土建工程的工程款2056105.71元。该部分利息自2020年3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案经调解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汕头市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汕头市澄海区港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港家园地下室工程未付工程款2769390.45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4月1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返还原告汕头市澄海区港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港家园地下室工程质量保修金736351.9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3月1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汕头市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汕头市澄海区港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港家园上部主体工程未付工程款14541507.24元(已扣除质量保修金)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5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三、被告汕头市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汕头市澄海区港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港家园上部主体围墙、污水处理池、地下室外道路(二灰碎石垫层、砼路面)、楼层住宅套内防水及燃气储气间土建工程的工程款2056105.71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3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994.66元,由原告汕头市澄海区港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1317.87元,被告汕头市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6676.7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汕头市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原告已先预交,被告汕头市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还款时一并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再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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