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彭兴龙,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身份证住址保靖县。
申请执行人:彭兴凤,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身份证住址保靖县。
申请执行人:彭兴中,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身份证住址保靖县。
申请执行人:余以凤,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身份证住址保靖县。
被执行人:保靖吉丰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湖南省保靖县阳朝乡甫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25344866748J。
法定代表人:杨传杰,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兴龙、彭兴凤、彭兴中、余以凤与被执行人保靖吉丰新材料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保靖吉丰新材料有限公司却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