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锦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东安县。 原告魏芳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东安县。 委托代理人孙曼丽,北京英淇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牟睿,北京英淇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

审理经过

原告刘锦贤、魏芳艳诉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先行用地复函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2018年9月6日,被告作出《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湘桂铁路永州地区扩能工程控制性工程先行用地的复函》(自然资办函〔2018〕1129号,以下简称被诉复函),主要内容如下:“湖南省国土资源厅:你厅《关于湘桂铁路永州地区扩能工程建设项目先行用地的请示》(湘国土资〔2018〕102号)收悉。经部会审会审议,现函复如下:一、湘桂铁路永州地区扩能工程通过原国土资源部用地预审,中国铁路总公司、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国铁路总公司批准初步设计。为支持湖南省经济社会发展,使建设工程尽快开工,考虑该项目部分单体工程施工难度大、建设工期紧的实际情况,同意先行用地18.5073公顷(其中耕地6.4726公顷),其中,6处桥梁用地6.2592公顷,1处站场用地6.1079公顷,2处隧道口用地3.9801公顷,2处特殊路基用地2.1601公顷。二、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施工用地前,要依法及时足额兑现先行用地所涉及被用地单位群众的补偿,妥善做好群众工作。补偿不到位的,不得动工用地。三、你厅要督促当地人民政府按照法律规定和全国耕地耕作层表土剥离利用现场会要求,组织做好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与利用工作,保护耕作层土壤资源。四、你厅要督促当地人民政府及建设单位按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抓紧准备该工程正式用地报批,于2019年9月6日前将材料报部审查。逾期未报的,你省应责令建设单位停止工程施工,待正式用地报批材料报部审查并经国务院批准后才能复工。停工期间,部暂停受理你省其他建设项目先行用地申请。”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其系湖南省东安县端桥铺镇原车游村7组合并扬子洞村22组村民,有房屋位于原端桥铺镇村七组,长期在村内居住生活,因湘桂铁路扩能改造工程永州北站项目建设,原告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截至目前,原告尚未与征收方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为了解征收项目,原告向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公开征地批准文件并得到如下答复:根据原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77号)(以下简称《通知》),对于已通过部用地预审、项目批准立项并完成初步设计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属于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以及因工期紧或受季节影响确需动工建设的其他工程,可向部申请先行用地,该项目已于2018年9月取得了被诉复函,目前先行工程已开工实施。原告认为,被诉复函不具备法律效力,应被确认无效。被诉复函所依据的《通知》是废止文件。首先,该《通知》作出时间为2012年5月5日,并在结尾处规定,此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即到2017年5月5日,此《通知》已经失效。其次,在2017年11月29日,原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38号》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中,《通知》也已经被明令废止。被诉复函的作出时间为2018年9月,彼时《通知》确已失效已经成为事实,依据《通知》作出的被诉复函因此亦无法律效力。综上,请求判决确认被诉复函无效,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查明

经查,2018年9月6日,被告作出被诉复函。刘锦贤、魏芳艳不服,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此,本案中,如刘锦贤、魏芳艳认为被诉复函侵犯了其依法取得的房屋所在土地的使用权,应先向有权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故其未经行政复议程序直接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本院依法应予驳回。 综上,本院依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锦贤、魏芳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交纳),于本裁定生效后全部退还原告刘锦贤、魏芳艳。 如不服本裁定,各方当事人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朱一峰 审  判  员   喻 珊 审  判  员   张靛卿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齐伟娟 书  记  员   李 静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