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冯引仓,男,****年**月**日出生,汉族,XX省XX县XX镇XX村X组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被告:青岛藏南闻京农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藏南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刘炳柱,系公司执行监事。

第三人:杨焕凤,女,66岁,汉族,现住芮城县永乐宫民俗博物馆院内北。

审理经过

原告冯引仓与被告青岛藏南闻京农产有限公司、第三人杨焕凤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冯引仓于2021年7月7日以起诉第三人杨焕凤名字错误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上述理由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权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引仓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由原告冯引仓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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