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被告:红寺堡区华暖水暖经销部。 经营者:王生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与被告红寺堡区华暖水暖经销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以与被告红寺堡区华暖水暖经销部私下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谢绍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进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