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剑阁县下寺镇剑门关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德金,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永春,系该公司演圣分理处主任。

被执行人:杨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

被执行人:何天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玲、何天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823民初171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玲、何天兴于2020年12月30日前连带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50000.00元,其余本金本案50000.00元及利息于2021年6月30日前付清,利息自2019年3月21日起,根据所欠本金按月利率8.34%予以计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玲、何天兴与申请执行人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履行债务并终结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川0823执65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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