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崇阳县居安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熊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崇阳县居安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熊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崇阳县居安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实际履行为由,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崇阳县居安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崇阳县居安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崇阳县居安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