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再海,男,****年**月**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杨序祥,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628民初2129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受理杨再海申请执行杨序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于2021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20,234.00元,并承担执行费20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缴纳10,438.00元至本院一案一账号,其中扣取204.00元用于履行本案执行费,10,234.00元发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杨再海与被执行人杨序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杨序祥于2021年10月30日之前支付10,000.00元;申请执行人杨再海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由本院作终结执行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黔0628民初212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田应召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石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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