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农路支行,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红旗大街46-1号(市政府规划)。
负责人:王小婷,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子策,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燕铭,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杜建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富强西区。
被告:燕卫立,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裕华区。
被告:河北永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长安区广安街5号棉四宿舍48-2-301。
法定代表人:杜建利。
审理经过
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农路支行与被告杜建利、燕卫立、河北永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农路支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农路支行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计7064元,由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农路支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