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贾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无极县彭家庄村。
被执行人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无极县。
审理经过
贾某某与甘某某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无极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7日作出的(2020)冀0130民初13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内容为:被告甘某某于2020年9月15日前给付原告贾某某商品灰款27,000元为清。案件受理费496.5元原告贾某某负担。调解书到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案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被执行人甘某某名下有汽车一辆已到报废期,其它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房产、证券、金融理财、住房公积金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贾某某尚未偿数额为27,000元。
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将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当依法履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应当得到保护。本院依法制作了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录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进行公示,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法院依法进行了调查,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目前已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2021)冀0130执18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持本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