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连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磐石市,住吉林市丰满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7月1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以吉丰检刑诉(202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连轶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敬、检察官助理侯长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连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14日13时36分许,被告人张连轶醉酒后驾驶×××号小型轿车,沿吉林市丰满区阿什路由北向南行驶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连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时的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149.19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连轶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信息、案件提起、到案经过、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技术检验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连轶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予以支持。被告人张连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并积极缴纳罚金,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考虑被告人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连轶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臧巍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祖雨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