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贺某,男,汉族,住甘肃省白银市。 委托代理人:闫某(系贺某妻子),女,汉族,住甘肃省白银市。 被告:高某,男,汉族,住甘肃省白银市。
审理经过
原告贺某与被告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贺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是原告的远房侄子,2010年6月30日被告以开矿拉煤为由向原告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后原告向被告索要借款,被告一直推诿不还。现因原告身体状况非常不好,需要钱医治,被告又一直拖着不还,原告只能依法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主持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高某向贺某偿还借款30000元,自2021年6月起,每月月底前支付1000元,直至付清为止;若高某有一次未按期支付,则贺某有权一次性申请执行下剩的全部款项。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高某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文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贤宇 书记员 王文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