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司某,住银川市。
委托代理人:崔某,系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宁夏绿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银川市兴庆区进宁北街68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司某与宁夏绿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宁0202民初366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宁夏绿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其在有关单位的收入450元(执行标的0元、执行费4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