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东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引龙河农场退休工人,住沾河林业局红旗大街**号楼**单元**室。户籍地黑龙江省**大连池市引龙河农垦社区**区**委**号。
被告:李安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沾河林业局红旗小区**号楼**单元*户籍地吉林省蛟河市黄松甸镇双山村**里地屯。地屯。
审理经过
原告陈东生诉被告李安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立案。原告陈东生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东生以与被告李安才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请求撤回起诉,其行为合法,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东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东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