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吉后太,男,****年**月**日出生,藏族,牧民,住青海省兴海县。        

被告:李自盈,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户,青海省湟中县栏隆口镇泥隆台村*号。        

审理经过

原告吉后太与被告李自盈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8月23日立案。原告吉后太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吉后太以已私下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后太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吉后太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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