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十堰霸龙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经济开发区龙门工业园龙门北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726101978U。
法定代表人:柯峰。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伟,湖北瑞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峰,湖北瑞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告:杨秀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湖北郎润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进行和解或请求调解,代为提起上诉或反诉,代为进行辩论,代为提出回避申请,代为收集、提供证据,签收与本案相关法律文书等。
审理经过
原告十堰霸龙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秀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2021年4月23日,十堰霸龙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部分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十堰霸龙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十堰霸龙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6元,由十堰霸龙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