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439号。 法定代表人:胡善良,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沙市望城区柯柯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格塘乡三桥村红星组。 法定代表人:何桅。 被执行人:湖南汇丰生态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乌山镇金树村6号。 法定代表人:熊宇明。 被执行人:湖南兴农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靖港镇杨家山村17组。 法定代表人:高爱香。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市望城区柯柯种植专业合作社、湖南汇丰生态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湖南兴农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作出的(2020)湘0112民初3521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长沙市望城区柯柯种植专业合作社、湖南汇丰生态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湖南兴农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21年1月13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长沙市望城区柯柯种植专业合作社、湖南汇丰生态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湖南兴农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2月26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劵、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21年1月18日向长沙市望城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于2021年1月21日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长沙市望城区柯柯种植专业合作社、湖南汇丰生态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湖南兴农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于2021年1月29日通过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长沙市望城区柯柯种植专业合作社、湖南汇丰生态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湖南兴农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住房公积金情况。通过上述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长沙市望城区柯柯种植专业合作社、湖南汇丰生态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湖南兴农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3月1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1年3月5日对被执行人长沙市望城区柯柯种植专业合作社、湖南汇丰生态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湖南兴农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于同日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约谈申请执行人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长沙市望城区柯柯种植专业合作社、湖南汇丰生态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湖南兴农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至2020年3月5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3034896.75元,以及相应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其全部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长沙市望城区柯柯种植专业合作社、湖南汇丰生态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湖南兴农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贺 靖 审 判 员 陈曦川 审 判 员 陈 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徐 博 书 记 员 李 伟